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谈监督:落实派驻监督责任 强化政治监督职能

时间:2020-03-09 15:45    来源:池州纪检监察网     分类:清风文苑     编辑:本站编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突出了监督在管党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关键性、保障性作用。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实行派驻监督全覆盖,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一项重要工作路径。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其本质属性是政治机关,这就决定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扛起的监督责任理当是政治责任。笔者认为当前落实派驻监督责任,强化政治监督职能,必须做到“四个聚焦”,以监督的实际成效践行“两个维护”。

聚焦政治建设,突出派驻监督的政治性。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派驻监督不能就事论事,必须牢牢把握加强驻在部门党的政治建设这个根本。通过列席驻在部门重要会议,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与主题教育,组织开展经常性谈话提醒、警示教育、廉政教育,以及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关和处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等,了解监督驻在部门党组和班子成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情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选人用人情况、政商清亲情况、干部队伍建设情况,从政治的高度分析思考驻在部门政治生态状况,及时纠正偏差,当好驻在部门良好政治生态的“护林员”。

聚焦责任落实,体现派驻监督的独立性。派驻监督不是业务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既不等同于区纪委监委机关业务科室,也不是驻在部门内设机构,既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代替,也不能盛气凌人、作壁上观,当甩手掌柜,而要找准角色定位,厘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做到履职“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作为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监督,但同时更要自觉维护党组权威,在党风廉政建设一些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要问题线索处置上,保持经常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做到在思想认识上“同心”、落实责任上“同频”、目标任务上“同向”。既要当好“探头”,也要当好“郎中”,多出谋划策,督促主体责任落实。

聚焦“关键少数”,紧扣监督对象的公权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察法》第三条也规定,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督全覆盖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把监督聚焦到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组织生活、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权力任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让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习惯在“别人的注视下”工作。

聚焦问题导向,着力日常监督的严肃性。派驻监督本质上是上级监督,是“离不开的纪委”。要坚决摒弃“低头不见抬头见”怕得罪人和“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强化责任担当,“伸长脖子、瞪大眼睛、竖起耳朵”找问题,零距离、全天候、常态化开展监督,对“四风”方面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见微知著,紧盯不放,一抓到底,让戒律如影随形,使驻在单位全体党员干部时刻意识到“纪委就在身边,纪律就在眼前”。要规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对有问题的同志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多与监督对象谈话提醒、沟通交流,帮助有问题同志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让监督有力度更有温度。

(作者:区纪委监委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 钱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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