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纪检监察干部外出请销假报备规定

时间:2020-09-27 11:26    来源:本站    分类:规章制度     编辑:本站编辑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干部管理监督,特制定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外出请销假报备规定。

第一条 加强日常工作期间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管理,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因公外出(培训考察、出差、本委及上级纪委抽调挂职锻炼等)、因私(年休假、病假、事假及政策规定的休假)离岗外出(离开贵池,下同),除执行所(驻)在单位有关规定外,应执行本规定,区纪委监委安排的出区公务活动除外。

第二条 因公外出或请假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须事前向区纪委分管领导报告或请假;3天以上的,须事前向区纪委主要领导报告或请假,并将审批手续报送区纪委组织部备案,组织部应将外出或请假情况及时向委相关领导领导报告。

第三条 外出或请假人员返回工作岗位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向区纪委组织部报告或销假。若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或续假,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续假。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或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五条 区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应加强对报告和请假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报告或请销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者一律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是指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区直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另行规定。

附件:贵池区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报告或请假审批备案表

中共池州市贵池区纪委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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